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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你的工時多長嗎?超時工作釀大禍

    你知道你的工時多長嗎?超時工作釀大禍

    發布日期:10/31/2022

    (本文由林怡君律師、徐旻律師共同撰擬)

    超時工作致意外事故之問題層出不窮,近來新北市勞動局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之雇主名單,共有304家業者,開罰超過1800萬,該次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73家,至於使勞工超時工作,則有44家。還記得於2017年2月13日所發生的蝶戀花遊覽車翻覆事故嗎?當時造成42死3傷之悲劇,司機超時工作就是事發原因之一,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瞭解工時究竟如何計算,以及勞動基準法相關之修法。

    工時之定義

    勞基法雖未明文規定工作時間,然通說皆認為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處於可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 ,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9號判決 之見解:「就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包括勞工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問題出在待命時間及備勤時間,此時勞工有一定自主決定時間之配之權,是否仍屬工作時間,而雇主仍須支付加班費?實務上有肯否兩說,否定說以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91號民事判決 之見解,認為機師雖於輪休時間可與組員自行協調輪流休息或睡眠,於輪休時間亦無提供勞務,亦有休息室可供睡眠,但因機師工作地點在機上,無法像一般勞工可離開工作場所休息,蓋此係因飛航工作之特性使然,尤其現代長途飛行(實則遠洋船運亦然)實際工作與其輪休之場所無從為嚴格之區分,自不能單從計算酬金之時間,反推其即係工作時間。故縱勞工因故不得離開工作場所,但只要實際上處於未提供勞務之狀態,工作場所中又有休息室可以睡眠休憩 ,即不得認為此時屬工作時間 。肯定說則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 見解可參:「即使沒有實際服勞務,但因受雇主規制程度非低,故應解釋處於工作時間。從勞動保護角度觀之,勞工處於受雇主支配利用狀態,無法自由支配利用其時間 ,因此備勤時間仍屬於工作時間 。」

    根據不同的個案事實會出現有如上述見解之分歧,易言之,此部分實務尚未有明確一貫之標準,而採取何種見解,取決於個案上雇主或勞工何者更須保護而定,倘有事先確立之必要,建議雙方先以團體協約 之方式,約定待命、備勤時間之性質 ,以杜紛爭。

    勞動基準法最新修法

    內政部於74年間制定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業由勞動部宣告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該注意事項主要為規範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例如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工作;因值日(夜)之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外界多有要求檢討之訴求。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於108年3月11日修正該注意事項,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而有鑑於勞工於值日(夜)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應與時俱進,將「值日(夜)」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上「工作時間」的意涵。

    準此,值、輪班之規定除了應符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上限規定外,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各企業須提前妥善規劃人力,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