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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推薦 - 林怡君律師
    從一句話、一個動作開始:律師告訴你性騷擾怎麼成立

    從一句話、一個動作開始:律師告訴你性騷擾怎麼成立

    發布日期:11/4/2025

    在日常生活中,「性騷擾」三個字常被誤解。有人以為只有明顯的猥褻行為才算,也有人說「我只是開玩笑」、「不是故意的」。然而,法律上對性騷擾的認定,並不在於行為者的主觀意圖,而在於受害者是否感到不舒服或被冒犯。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的成立通常要符合四個要件:
     
    第一,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若涉及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例如評論外貌、開黃色玩笑、用性別刻板印象嘲諷他人,皆可能落入此範圍。
     
    第二,非自願性。即行為讓對方感到不舒服、不受歡迎或厭惡。重點不在「你有沒有惡意」,而是「對方有沒有因此感到困擾」。
     
    第三,不合理性。判斷標準採取「一般理性人」觀點──如果大多數人都會覺得這樣的行為不恰當,就屬不合理。例如在擁擠的捷運上,若你「不小心碰到別人胸部」,應立即道歉並退開;但若藉機觸碰或行為頻繁,讓對方感到不安,即使聲稱「不是故意」,仍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
     
    第四,造成干擾或影響。當性騷擾導致被害人不敢上班、不敢上課、或對環境產生恐懼、焦慮等負面影響時,法律會認定該行為具侵害性。
     
    性騷擾不只是「尺度問題」,而是對他人身體自主權與人格尊嚴的侵犯。真正的尊重,是在互動中保持界線與同理心─不是自己覺得沒事,而是要讓對方覺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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