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起創業,離婚時公司到底怎麼分?股權、公司財產、出資與剩餘財產一次搞懂
發布日期:10/14/2026
「公司明明是我們一起創的,為什麼離婚時,他卻說公司全部是他的?」
「公司資本額只有100萬元,現在一年賺上千萬,離婚時股權真的只值100萬元嗎?」
夫妻共同創業時,一方可能負責對外經營、談業務,另一方則負責帳務、人事與行政。
多年下來,公司逐漸成長,卻可能從未想過:如果婚姻結束,公司究竟應該怎麼分?
尤其當公司股份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即使投入資金、參與經營,也未必擁有股東身分。
林怡君律師提醒,夫妻共同創業的離婚案件,不能只看公司登記在誰名下,更重要的是釐清股權歸屬、實際出資,以及公司股權的真正價值。
這類爭議往往同時涉及公司法、夫妻財產制及財務鑑價,若只用一般離婚財產分配的方式處理,可能忽略真正具有價值的公司資產與股權。
一、夫妻一起創業,離婚時公司一定要一人一半嗎?
不一定。
首先必須區分「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
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公司帳戶裡的存款、設備、不動產、應收帳款等,原則上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所有。
因此,即使夫妻共同經營,公司帳戶裡有1,000萬元,也不代表離婚時可以直接取出500萬元分給另一方。
離婚要分的,可能是公司股權的價值
如果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依法應列入計算的婚後財產,
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原則上須計算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若一方在婚後取得公司股權,該股權價值就可能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林怡君律師指出,股權價值列入財產計算,不代表另一方離婚後會自動取得公司一半股份。
真正需要處理的是夫妻雙方的財產差額,而非直接拆分公司所有權。
二、股份都登記在配偶名下,我沒有股份就什麼都分不到嗎?
這是夫妻共同創業最常見的爭議。
例如妻子出資200萬元協助丈夫創業,平時也負責管理公司帳務與客戶,但股東名簿上只有丈夫的名字。
離婚時,丈夫主張公司是他的,妻子是否就完全沒有權利?答案仍須看實際法律關係。
實際出資、股東身分與夫妻財產權要分開看
沒有登記股權,不會因為是配偶或參與公司經營,就當然取得股東身分。
但如果當初存在借名登記、借款或其他出資約定,仍可能依證據主張相應權利。此外,配偶名下股權若屬婚後財產,其價值仍可能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林怡君律師提醒,應優先確認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匯款紀錄、借款契約及增資資料,才能判斷當初投入的錢究竟是投資、借款,還是其他資金安排。
三、離婚時公司股權價格怎麼算?公司資本額就是股權價值嗎?
不是。公司資本額不等於目前股權價值。
這也是共同創業離婚案件最容易產生重大財產落差的地方。假設丈夫婚後成立公司,登記資本額100萬元,經營十年後,公司已累積大量客戶、獲利及不動產。
離婚時,如果丈夫只提出公司登記資料,主張自己持有的股權價值只有100萬元,另一方是否應該接受?
林怡君律師提醒,公司股權的價值不能只看當初投入多少資本。
若雙方對價格有爭議,應進一步檢視公司財務資料,必要時透過專業股權鑑價,確認合理價值。
目前法院實務並沒有適用所有公司的單一股權計價公式。依個案資料、公司類型與爭議情況,可能參考下列方式:
1. 以公司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總額評估
股東權益可簡化理解為公司資產扣除負債後的淨值。
例如公司資產2,000萬元、負債800萬元,帳面股東權益即為1,200萬元。
若配偶持有50%股權,依帳面淨值比例換算,對應金額為600萬元。
但這僅是初步參考,並非當然的最終股權鑑價結果。因為公司帳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可能不同,
例如不動產增值、設備折舊或其他未充分反映的資產負債,都可能影響評估結果。
2. 以公司資本額或原始出資額作為參考
法院個案中,也曾出現依出資額或相關登記資料認定股權價值的情況。
但資本額反映的是公司出資基礎,無法直接代表多年後的公司價值。
林怡君律師提醒,資本額100萬元的公司,不代表股權現在只值100萬元;資本額1,000萬元的公司,也不代表股權一定價值1,000萬元。
尤其當公司長期獲利或持有高價資產時,更不能只用原始出資額作為判斷依據。
3. 綜合公司資產、負債與未分配盈餘計算
有些企業多年來持續獲利,卻沒有將盈餘全部分配給股東,而是保留在公司作為營運資金。這些未分配盈餘可能影響公司股權價值。
但須特別注意:未分配盈餘通常已反映在財務報表的股東權益中,不能在計算淨值後又直接加算一次,否則可能重複估值。
此外,公司有獲利,也不代表股東已經實際取得相同金額的個人財產。
4. 透過財務報表與專業鑑價綜合判斷
對於未上市、未上櫃公司,由於沒有公開市場股價,股權價值通常更難直接確認。
專業鑑價可能檢視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歷年營收、獲利能力、應收帳款、負債及其他資料。
依公司特性,也可能採用資產法、收益法或市場法,並考量股權比例、流動性及適當的評價調整。
因此,真正重要的不是只挑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數字,而是確認鑑價方法是否合理、資料是否完整,以及評價基準日是否正確。

四、法院實務怎麼認定?股權鑑價不只看一份財報
法院在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確實曾就公司出資額及鑑價方式提出不同個案判斷。
實務見解一:公司出資額可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1號判決,曾將夫妻一方持有的有限公司出資額價值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該案有公司登記資料、資產負債表等證據,且相關價值為雙方不爭執事項。
這項判決的重要性,在於確認公司出資額具有財產價值,可能成為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項目。
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案件都應直接採用公司資本額或帳面出資額。
實務見解二:出資額與實際價值有落差,可透過專業鑑價釐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09號判決,曾由法院囑託專業鑑價機構,以公司財務報表為基礎,透過資產基礎法評估股權價值,並考量相關折價因素。
這反映出當原始出資額無法合理呈現實際價值時,專業鑑價可以成為重要的證據方法。
不過,是否需要鑑價,以及採用何種方法,仍須視案件爭點與現有證據決定。
實務見解三:有鑑價報告,也不代表法院一定採信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涉及企業投資價值鑑定。最高法院強調,法院仍應調查鑑定意見的依據及理由,再決定是否採納。
換句話說,即使配偶提出專業鑑價報告,仍應檢視使用哪些財務資料、如何調整資產價值、計算過程是否合理,以及是否符合應採用的評價基準日。
林怡君律師提醒:股權鑑價不是單純算數學,而是法律爭點、財務證據與鑑價方法的交叉判斷。
五、股權價值應該以哪一天計算?
除了股權值多少,還要確認是哪一天的價值。
依民法第1030條之4,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
滅時為準;如果夫妻因法院判決離婚,則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
假設公司在離婚訴訟期間大幅增值,不能因此直接認定訴訟結束當天的股價就是應採用的計算標準。
林怡君律師提醒,股權鑑價若使用錯誤的計算基準日,即使財務分析看似完整,也可能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結果。
六、公司借款、薪水、股利與實際出資,離婚時怎麼處理?
夫妻一起創業,除了股權,還常存在另一個問題:公司的錢和夫妻的錢長期混在一起。例如一方拿出200萬元,公司帳上卻沒有記載是投資款還是借款。
如果是借給公司,可能產生對公司的債權;如果是借給配偶,可能是夫妻間債權債務;如果是投資取得股權,則應從股權歸屬及價值判斷。
另外,薪資、已領取的股利及保留在公司的未分配盈餘,也各有不同法律性質。
林怡君律師提醒,必須避免將公司資產直接當成個人財產,也要避免同一筆利益在股權價值及個人財產中重複計算。
這正是共同創業離婚案件需要結合公司法務與家事法律處理的原因。
七、發現配偶正在移轉股權、減資或調整公司財產,怎麼辦?
如果婚姻已經出現問題,另一方卻突然轉讓股份、變更股東、異常減資或移轉重要資產,應儘早確認相關交易是否影響自身權利。
依民法第1022條,夫妻就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
第1030條之3則對於一方為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而在法定期間內處分婚後財產,設有符合條件時的追加計算規定。
但公司正常經營也可能有增減資、股權移轉等行為,不能僅憑交易發生,就直接認定配偶惡意脫產。
林怡君律師建議,若已發現異常情況,應儘速保存合法取得的公司登記、股權異動及財務資料,由律師評估可能的救濟方式。
八、結論:夫妻共同創業離婚,不能只問公司是誰的,更要問股權值多少
夫妻一起創業,離婚時最常見的誤解,就是認為公司登記在誰名下,財產就完全屬於誰;或認為夫妻共同經營,公司理所當然應該一人一半。
實際上,公司財產、個人股權、實際出資、借款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不同的法律關係。
尤其當公司經營多年、累積獲利或持有大量資產時,股權價值可能與原始資本額有明顯落差。
林怡君律師提醒:共同創業離婚案件,真正影響財產分配結果的,可能不是公司登記資料上的資本額,而是股權鑑價後所呈現的合理價值。
夫妻共同創業面臨離婚?預約林怡君律師諮詢
如果您正面臨以下問題:
• 公司是夫妻一起創立,股權卻只登記一方名下。
• 配偶主張公司只值原始資本額,您卻認為價值遠不止如此。
• 自己投入創業資金,卻不清楚究竟是出資還是借款。
• 公司有大量未分配盈餘,不知道離婚時如何計算。
• 懷疑配偶正在移轉股權或減少名下財產。
這些情況都不適合只憑公司登記資料或自行計算就簽署離婚協議。
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林怡君律師具備公司法務、股權移轉、企業法律及家事法律相關經驗,
可協助釐清股權歸屬、出資關係、公司財務證據與剩餘財產分配爭議,並評估是否需要透過專業鑑價確認股權價值。
在同意股權價格、簽署離婚協議或放棄財產請求之前,先讓林怡君律師協助確認:您真正可以主張的權利,有沒有被低估。
立即預約林怡君律師法律諮詢,釐清夫妻共同創業的股權與財產分配問題。
法律主要依據包括:
•《民法》第1022條、第1030條之1至第1030條之4:夫妻財產報告義務、剩餘財產分配、處分財產追加計算及評價基準日。
•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1號判決:公司出資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案件中的價值為兩造不爭執事項。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09號判決:透過專業鑑價,以財務資料及資產基礎法評估股權價值。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鑑定意見必須經過證據調查及法院審查,不是有鑑價報告就一定採信。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評價準則公報第11號及第15號:企業評價與常用評價方法的專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