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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或分居後的親子會面,涉及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及雙方配合。這裡整理探視安排與會面交往爭議,說明處理時應重視的子女需求。
離婚時未成年子女安排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並非單純比拚雙方財力。法院重點審酌主要照顧者、現狀維持與友善父母原則。無論約定單獨監護或共同親權,均需建立具體穩妥的照顧與會面探視方案。
離婚後不與孩子同住的一方,通常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約定得越具體,越能減少接送與時間上的爭執。方案應以孩子的作息與需要為核心,談不攏時可以請求法院酌定,必要時也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