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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推薦 - 林怡君律師
    婚後贈與給配偶,離婚時可以要回來嗎?

    婚後贈與給配偶,離婚時可以要回來嗎?

    發布日期:9/9/2026

    近期名人離婚事件讓「婚後贈與給配偶,離婚時能不能要回來」成為熱門話題。

    名人陳幸妤婚後將店面贈與配偶,但貸款仍留在自己名下,離婚後才發現:房子已經不是自己的,房貸卻仍可能要繼續負擔。

    這類爭議不只存在於名人婚姻,也常見於一般夫妻買房、創業、節稅或家庭財產安排中。

    林怡君律師提醒,婚後贈與給配偶不是不能做,但不能只靠一句「我們是夫妻」就完成重大財產移轉。

    真正重要的是,當初到底是單純贈與、附負擔贈與、借名登記,還是代墊房貸。

    法律性質不同,離婚時能不能要求返還、能不能請求對方履行義務,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一、先判斷:當初是真的送,還是有條件地送?

    依民法第406條,贈與是指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並由他方允受的契約。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子、店面、存款或股份移轉給另一方,且沒有要求對方支付對價,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但夫妻間的財產移轉,實務上常常沒有這麼單純。有些人是因為感情而送,有些人是為了貸款條件、稅務規劃或家庭事業方便,才把財產登記給配偶;

    也有人雖然名義上寫贈與,但其實有約定對方要負擔房貸、照顧家庭、共同經營事業,或日後在特定情況下返還。

    所以離婚時不能只問「這是不是婚後贈與」,而要進一步問:當初贈與時有沒有附條件?有沒有約定對方要負擔什麼?有沒有留下書面?

     

     

    二、單純贈與:送出去後,通常不容易因離婚拿回

    如果當初是真正的單純贈與,且財產權利已經移轉給配偶,日後通常不能只因為離婚、感情破裂或後悔,就要求對方返還。

    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的權利還沒移轉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但如果權利已經移轉,原則上就不能再依這條任意撤銷。

    換句話說,如果房子已經過戶、股權已經登記、存款已經轉出,且沒有保留任

    何條件或返還約定,日後要主張「因為離婚所以要拿回來」,法律上會比較困難。

    此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分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工作收入、經營成果、勞力付出或共同生活所累積增加的財產;

    但繼承或贈與屬於無償取得,並不是夫妻婚後勞力所得增加的成果,所以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民法第1030條之1也明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因此,婚後送給配偶的財產,如果被認定是無償取得,離婚時未必能再透過剩餘財產分配拿回來。

     

     

    三、附負擔贈與:有約定義務,才有討論空間

    如果當初不是無條件送給配偶,而是有附帶義務,就可能涉及「附負擔贈與」。

    所謂附負擔贈與,是指贈與人給付財產時,同時要求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

    例如:房子過戶給配偶,但約定對方要負擔房貸;店面登記給配偶,但約定對方要持續用於共同事業;公司股份移轉給配偶,但約定不得任意出售;

    或雙方約定若日後離婚、出售或未履行特定義務時,受贈方應返還或補償。

    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果贈與人已經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

    這也是附負擔贈與和單純贈與最大的差別。單純贈與比較像「我無條件給你」;附負擔贈與則是「我給你,但你要履行約定義務」。

    如果受贈方沒有履行,贈與人才比較有法律依據請求履行或撤銷。但重點是:負擔要具體,而且要能證明。

    如果只是口頭說「你以後要對我好」、「我們一起努力」、「房貸你應該會幫忙」,這些通常太模糊,日後很難當成明確負擔主張。

     

     

    四、房貸問題:房子過戶,不代表貸款責任一起移轉

    夫妻贈與房產最危險的情況,就是房子已經登記給配偶,但貸款仍在自己名下。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處理的是「 房子歸誰 」;銀行貸款契約,處理的是「 誰對銀行負責還錢 」。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即使夫妻內部約定房貸由受贈方負擔,如果銀行貸款契約上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沒有變更,銀行仍可能依原貸款契約向名義上的債務人請求清償。

    因此,若房子要贈與配偶,不能只辦過戶,還要同步確認貸款是否能轉貸、借款人是否能變更、保證責任能否解除,

    以及若銀行不同意變更時,雙方內部要如何處理。

    最安全的方式,不是只寫「房貸由某方負擔」,而是把付款金額、付款期間、轉貸期限、未履行時的違約責任、是否返還房屋或補償差額,都寫進契約中。

     

     

    五、不是贈與,而是借名登記或代墊房貸,也要留證據

    有些夫妻的財產移轉,表面上像贈與,但實際上可能是借名登記。

    例如一方出錢買房,因貸款條件或稅務考量,先登記在配偶名下;或夫妻共同經營事業,暫時將店面、股份登記給其中一方。

    如果是借名登記,重點就不是「能不能撤銷贈與」,而是要證明當初雙方真意並不是送給對方,而是借用對方名義登記。

    這時候,匯款紀錄、出資證明、貸款繳納紀錄、雙方對話、稅費負擔、實際管理使用情形,都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另一種常見情況是代墊房貸。若一方幫另一方繳房貸,日後能不能請求返還,也要看當初性質是贈與、借款、代墊,還是夫妻間生活互助。

    若沒有書面約定,日後雙方各說各話,主張的一方通常會面臨舉證困難。

     

     

    六、如何避免婚後贈與變成離婚爭議?

    如果夫妻之間要進行重大財產移轉,建議至少做好三件事。

    第一,先把法律性質寫清楚

    這筆財產到底是單純贈與、附負擔贈與、借名登記,還是借款或代墊?不要用模糊說法帶過。

     

    第二,把負擔內容具體化

    若是附負擔贈與,應明確寫出受贈人要負擔什麼,例如每月繳多少房貸、繳到何時、是否辦理轉貸、何時辦理、未履行時如何處理。

     

    第三,重大財產移轉前先諮詢律師

    房屋、店面、公司股份、高額存款與貸款安排,都不是單靠感情或網路範本可以處理的事項。越是高價值財產,越應該在移轉前把風險講清楚、寫清楚。

     

     

    結論:婚後贈與能不能要回來,關鍵不在離婚,而在當初怎麼約定

    婚後贈與給配偶,離婚時是否能要回來,沒有單一答案。如果是單純贈與,且財產權利已經移轉,通常不能只因離婚就要求返還;

    如果是附負擔贈與,且受贈人沒有履行約定負擔,贈與人就可能依民法規定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

    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夫妻間的重大財產移轉,最怕的不是贈與本身,而是沒有留下清楚的法律安排。房子可以送,店面可以登記,

    資產也可以規劃給配偶,但贈與性質、貸款責任、返還條件、借名登記與代墊關係,都應該在事情發生前寫清楚。

    感情好的時候把話講明白,不是破壞信任,而是保護雙方。

    真正穩妥的夫妻財產安排,是讓愛有空間,也讓法律有依據,避免日後離婚時,才發現自己失去財產,卻仍背著貸款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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