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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推薦 - 林怡君律師
    婚後贈與算婚後財產嗎?從名人離婚風波看夫妻贈與、房貸與借名登記風險

    婚後贈與算婚後財產嗎?從名人離婚風波看夫妻贈與、房貸與借名登記風險

    發布日期:8/31/2026

    近期名人離婚風波讓「婚後贈與物是否為婚後財產」成為熱門討論。

    公開報導指出,陳幸妤曾提到婚姻期間將診所店面贈與趙建銘,但房貸仍留在自己名下,

    引發外界關注:如果夫妻一方把房產贈與給另一方,離婚時還能拿回來嗎?房子登記給對方,但貸款仍由自己負擔,法律上該怎麼看?

    這類事件之所以引起討論,不只是因為名人婚姻,

    而是它正好踩中許多夫妻都可能遇到的財產問題:感情好時,房子、貸款、投資與財產登記常常不會分得太清楚;

    但一旦婚姻破裂,當年一句「反正是夫妻」的安排,就可能變成離婚時最難解的爭議。

    林怡君律師提醒,夫妻之間不是不能贈與,也不是不能共同規劃財產;真正的問題是,若沒有把贈與目的、貸款負擔、借名登記與財產歸屬寫清楚,

    日後離婚時就可能出現「 房子不是我的,貸款卻還在我身上 」的風險。

     

     

    一、婚後取得的財產,不一定都能離婚時拿來分

    很多人以為,只要是結婚後取得的財產,離婚時就一定要平均分配。這個觀念並不精確。

    在台灣,多數夫妻如果沒有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通常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原則上仍由各自所有;

    離婚時,才會依民法第1030條之1處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該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夫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

    但法律也明確排除部分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也說明,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財產及慰撫金,原則上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簡單來說,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工作收入、經營成果、勞力付出或共同生活所累積增加的財產;

    但繼承或贈與屬於無償取得,並不是夫妻婚後勞力所得增加的成果,所以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因此,若夫妻一方在婚姻中將房產贈與另一方,對受贈方而言,該房產可能被認為是「 無償取得 」的財產。離婚時,未必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二、房子送給配偶,不等於貸款也一起送出去

    夫妻贈與房產時,最常被忽略的是:所有權移轉和貸款債務移轉是兩件不同的事。

    房子登記在誰名下,處理的是不動產所有權;貸款由誰負擔,則要看銀行貸款契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與保證人是誰。

    即使夫妻之間約定「 房子給你 」,也不代表銀行就會同意把貸款債務人一併改成受贈方。

     

    公開報導中,陳幸妤提到的爭議正是「店面贈與給前夫,但貸款仍留在自己名下」這類問題。類似狀況在實務上並不少見:

    房屋已經過戶給配偶,但原貸款人仍是自己;離婚後,若銀行資料未變更,銀行仍可能向原借款人請求清償。

    這也是為什麼夫妻間處理房產時,不應只寫「房子贈與給某方」或「房子登記給某方」。

    更重要的是同時確認:貸款由誰繳?借款人是否變更?保證人是否解除?

    若銀行不同意變更,雙方內部如何分擔?如果對方未依約繳款,另一方有什麼補救方式?

    否則,離婚時最痛苦的不是房子分不到,而是房子已經不在自己名下,貸款卻仍要自己負責。

     

     

    三、夫妻贈與最容易出現的三個法律風險

    夫妻贈與並非一定不好,許多夫妻會因節稅、資產配置、家庭規劃或事業需求進行財產移轉。但若沒有事前規劃,至少有三個常見風險。

     

    1. 贈與後所有權已移轉,日後未必能因離婚要求返還

    很多人以為「當初是因為夫妻關係才送的,離婚後應該可以拿回來」,但法律上贈與完成後,原則上受贈人已取得所有權。

    除非符合特定撤銷或解除事由,否則不能單純因後來離婚就要求返還。

     

    2. 受贈財產可能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因贈與屬無償取得,受贈方取得的財產可能不列入婚後剩餘財產計算。

    也就是說,贈與方可能失去該財產,受贈方也未必需要在剩餘財產分配中把它拿出來計算。

     

    3. 貸款與所有權可能分離

    房子過戶給對方,但貸款仍在自己名下,是最危險的狀況。這會讓贈與方在財產上失去房屋,債務上卻仍背負貸款。

    這些問題都不是感情好時會想到的事,卻常常在離婚時一次爆發。

     

    4. 借名登記也要寫清楚,否則日後很難證明

    除了夫妻贈與,另一個常見問題是「借名登記」。

    有些夫妻因貸款條件、稅務規劃、信用條件、家族安排或工作需要,會把房子、車子、公司股份或投資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

    但實際出資人可能是另一方,或雙方都有出資。感情穩定時,大家覺得沒必要算太清楚;

    等到離婚,登記名義人可能主張財產就是自己的,另一方則主張只是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最大的問題,在於證明困難。若雙方沒有書面約定,日後只能靠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貸款資料、稅費繳納紀錄、實際使用管理情形等證據來證明。

    證據不足時,主張借名的一方就可能陷入不利。

    因此,若夫妻之間確實有借名安排,建議一開始就以書面寫清楚:財產實際所有人是誰、登記名義人是誰、為何借名、出資來源、

    貸款由誰負擔、收益歸誰、出售或返還條件是什麼,以及婚姻關係變動時如何處理。

    不要期待未來對方一定會記得當初的口頭承諾。法律上,白紙黑字通常比一句「 你知道那是我的 」更有力量。

     

    如何避免婚後贈與變成離婚地雷?

    五、如何避免婚後贈與變成離婚地雷?

    林怡君律師建議,夫妻在處理重大財產移轉前,應先把「 感情 」和「 法律效果 」分開看。願意贈與是一回事,法律上如何保障雙方權益是另一回事。

    若要避免婚後贈與日後變成爭議,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1. 贈與前先確認財產性質

    這是無條件贈與?附條件贈與?只是暫時登記?還是借名登記?不同性質會導致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

     

    2. 針對贈與目的與條件作成書面

    例如是否因節稅、貸款、家庭共同事業或資產配置而移轉?是否約定若離婚、出售、未履行貸款義務時要如何處理?這些都應寫清楚。

     

    3. 房產過戶時同步處理貸款

    如果貸款仍由原所有人負擔,就應明確約定受贈方是否要補償、是否分擔貸款、是否辦理轉貸,若無法轉貸又該如何處理。

     

    4. 重大財產安排可考慮婚姻契約或夫妻財產制契約

    夫妻可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司法院說明,夫妻財產制契約可選擇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所得共同財產制,並須訂立書面契約及聲請登記。

     

    5. 每一次重大財產移轉都應留下紀錄

    不要只靠口頭,也不要只靠LINE一句話。涉及房屋、公司股份、高額存款、投資或貸款時,最好由律師協助擬定書面約定。

     

     

    六、「公主語錄」背後,其實是夫妻財產界線問題

    這次事件之所以引發討論,除了房產贈與與房貸責任本身,也和陳幸妤一向直率、犀利的發言風格有關。

    公開報導中,她被問到為什麼在 Google 評論揭露離婚消息時,曾以「製造一點新聞」回應;被問到離婚與贈與細節時,

    也曾回應「這不干你們的事、你們可以下班了」,讓事件被網友整理成帶有「公主語錄」色彩的話題。

    但若把話題拉回法律面,這些所謂「公主語錄」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誰說話比較有個性,而是它背後反映出夫妻財產安排的現實風險:

    感情好的時候,很多事都可以一句「我們是夫妻」帶過;婚姻結束時,法律只會回頭看文件、登記、貸款契約與雙方有沒有清楚約定。

     

    若要用幾句話濃縮這次事件給一般夫妻的提醒,可以說是:

    「房子可以送,貸款不能忘記處理。」

    「愛的時候可以大方,但過戶前一定要清楚。」

    「婚姻裡最怕的不是付出,而是付出後沒有留下法律安排。」

    「不是不能相信配偶,而是重大財產不能只靠相信。」

    「登記在誰名下、貸款在誰身上,離婚時可能就是完全不同的法律結果。」

    近期報導指出,陳幸妤提到曾將市價約 6000 萬元的診所店面贈與前夫,但貸款仍留在自己名下,並提醒外界不要重複相同錯誤。

    這正好說明,夫妻之間的贈與、借名登記與貸款安排,不能只靠口頭默契,更應該在婚姻關係穩定時,

    就把贈與性質、貸款負擔、返還條件與未來離婚時如何處理寫清楚。因此,「公主語錄」可以是社群上的流行語,

    但對夫妻財產規劃來說,真正該記住的法律語錄應該是:感情可以浪漫,財產一定要清楚;婚姻可以信任,重大資產一定要白紙黑字。

     

     

    七、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婚姻裡的財產安排,越重大越要寫清楚

    夫妻之間的贈與、借名登記與貸款安排,常常發生在關係最穩定、最信任的時候。

    但法律風險往往不是在當下發生,而是在離婚、分居、負債、出售房產或一方不願履行承諾時才浮現。

    若夫妻之間準備進行重大財產移轉,例如房產贈與、店面過戶、公司股權登記、投資移轉或由一方承擔貸款,應先諮詢律師,

    確認財產性質、稅務成本、貸款責任與離婚時可能產生的剩餘財產分配影響。

    尤其是以下情況,更應先用書面處理清楚:一方出錢、另一方登記;房子送給配偶但貸款仍在自己名下;為了貸款或節稅借名登記;

    夫妻共同經營事業但股權只在一方名下;父母資助購屋但登記在夫妻其中一方;一方要求以贈與名義移轉高額財產。

     

     

    結論:婚後贈與不是不能做,而是不能沒有規劃

    婚後贈與物是否為婚後財產,不能只用「結婚後取得」來判斷。

    依現行法律,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若房子已經贈與給配偶,離婚時未必能要求拿回或列入分配。

    更重要的是,房產所有權移轉和貸款責任移轉是兩件事,房子送出去,不代表房貸也自動跟著移轉。

    近期名人離婚風波提醒我們,夫妻之間越是重大財產安排,越不能只靠信任和口頭承諾。

    婚姻契約、夫妻財產制契約、贈與契約、借名登記約定與貸款負擔協議,都是避免日後爭議的重要工具。

     

    林怡君律師:真正穩妥的夫妻財產規劃,不是把錢算得冷血,而是把權利義務寫清楚。

    當雙方還能理性溝通時,把贈與、借名、貸款與財產歸屬先約定明白,才是避免未來因婚姻變動而人財兩傷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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