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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推薦 - 林怡君律師

    懲戒解僱能剝奪退休金嗎?員工被炒魷魚後,法院判:只要「年資夠久」,退休金還是得照給!

    發布日期:12/5/2025

     

     

    原        告 陳小姐(員工化名)

    被        告 高雄某信用合作社

    法院最終判決 雇主敗訴,必須支付員工 333萬4565元 退休金。

    案件背景:被開除了,錢還在嗎?

    陳小姐在這間信合社工作了長達 34 年。

    爭議起因: 110 年,信合社發現陳小姐有重大違規行為(例如把客戶的錢轉到自己戶頭、偽造單據),於是立刻根據《勞基法》將她**「懲戒解僱」**(俗稱:被炒魷魚)。

    員工的論點: 陳小姐說:「雖然我被開除了,但到被開除的前一天,我的工作年資已經滿 25 年了!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工作滿 25 年,我就有了『自請退休』的資格。退休金是我的老本,是已經賺到的錢,不該因為後來的過錯就被收回去!」

    雇主的論點: 信合社說:「我們的內部規定有寫,只要員工被『免職』(開除)了,就沒有領退休金的權利。而且我們是金融業,對廉潔要求高,最多也只能照《勞基法》最低標準(45 個基數)算給妳。」

    法院這樣看:兩大關鍵駁回雇主!

    法院認為,這場官司的重點不在於員工該不該被開除(這點雙方沒爭議),而是在於「被開除時,她的退休老本是不是已經確定屬於她了?」

    1. 法律底線一:退休金是「既得權利」,不能因為犯錯就被沒收!

    白話解釋: 法律將退休金視為員工「以前努力工作,延遲到老了才拿的薪水」。它和資遣費不一樣,懲戒解僱只能不給「資遣費」,不能不給「退休金」。

    法院判決: 陳小姐在被解僱前,年資就已經達到《勞基法》規定的退休門檻(25 年)。既然資格已達成,這筆退休金就是她的「既得權利」(已經確定拿到的權利)。公司內部規定說「被開除就拿不到退休金」是違反國家《勞基法》強制規定的,因此無效!

    2. 法律底線二:公司給的「好處」不能說收回就收回!

    白話解釋: 信合社的《工作規則》給予退休金的計算標準是最高的 61 個月基數,這比《勞基法》最低標準的 45 個月基數要優渥得多。

    法院判決: 雖然公司「剝奪退休金」的規定被判無效,但公司「計算退休金」的優渥規定仍然有效。法院強調,公司既然承諾提供優於法令的福利,就必須兌現承諾。 公司不能因為內部違法條款被判無效,就順便想廢掉對員工有利的優渥條款。

    案件結果:員工完勝!

    法院判決信合社必須依據優於《勞基法》的內部標準,支付陳小姐退休金。

    最終獲准金額:

    平均工資: 54,665元。

    計算基數: 61 個基數。

    總計: 54,665元 × 61 = 3,334,565元。

    關鍵結論: 雇主不能用公司內規,來對抗國家法律對勞工「既得權利」的保障。

    貼心小提醒:老鳥們請注意! 對於服務年資較長的勞工來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障:

    主動確認退休資格: 務必隨時確認您的工作年資是否已符合《勞基法》第 53 條的自請退休條件(例如,工作滿 25 年)。一旦符合,您的退休金老本就穩了,難以被雇主任意剝奪。

    保留工作規則文件: 妥善保存公司《工作規則》或相關人事規章。如果公司規定的退休金標準優於《勞基法》,這是您主張更高給付的關鍵依據,能幫您爭取到更高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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