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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推薦 - 林怡君律師
    頂樓防水工程瑕疵與解約:論承攬契約中之瑕疵修補義務與違約金請求

    頂樓防水工程瑕疵與解約:論承攬契約中之瑕疵修補義務與違約金請求

    發布日期:4/16/2026

    一、 案情背景

    本案當事人為某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於 112 年 3 月間,委託某工程行進行社區頂樓防水修繕工程 ,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元,並應於 80 個工作日內完工

    然而,工程行在施作過程中,其防水樹脂、玻璃纖網等核心工項出現明顯瑕疵 ,導致試水期間多戶頂樓住戶室內嚴重漏水、甚至出現水窪與牆壁浮起情事 。管委會多次督促修繕,工程行雖有派員到場,卻始終未能根治漏水問題

     

     

    二、 本案法律爭點

    本案承辦過程中,我們管委會主張以下核心訴求,並獲得法院全面採納:

    1. 瑕疵擔保責任與契約解除權: 依據民法第 494 條規定,工作有瑕疵經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而不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我們舉證證明,雖然管委會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但係基於推進工程之考量,並非認可品質無虞 。工程行經數月催告仍無法改善漏水,管委會依法解除該瑕疵工項之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90 萬元

    2. 逾期完工違約金之認定: 契約約定施工期間為 80 個工作日 。我們詳細勾稽施工進度與天候紀錄,認定工程行自 112 年 7 月 11 日起即陷入遲延 。縱使工程行抗辯於起訴後曾到場修繕,但依據民法第 258 條,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且後續試水仍顯示漏水情形持續,故不影響違約金之計罰

     

     

    三、 法院判決要旨

    法院審理後,認同我方主張,判決要點如下:

    • 認定瑕疵確實存在: 依據住戶反映紀錄及工程行自承「美工刀割開不織布未處理好」等證詞,認定工程品質未達標準

    • 解除契約合法有效: 工程行經相當期限催告(近 6 個月)仍未修補完成,管委會行使部分解除權於法有據

    • 判還款項及違約金: 工程行應返還溢領之工程款 90 萬元,並給付遲延違約金 164,000 元,共計 1,064,000 元

     

     

    四、 律師觀點:定作人應如何自保?

    承攬契約常見「邊做邊付」的付款慣例,往往導致定作人在發現瑕疵時,資金已大量撥出。本案成功的關鍵在於:

    1. 詳實的紀錄留存: 我們協助管委會彙整了長達一年多的住戶反映登記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試水照片 ,成為推翻工程行「已驗收」辯詞的關鍵證據

    2. 嚴謹的催告程序: 在法律上,單純口頭抱怨不足以構成解約要件。我們指導當事人進行具備「相當期限」的書面催告 ,確保解除權之行使無懈可擊

     

     

    五、 結語

    防水工程涉及專業工序,一旦發生爭議,往往對社區居民生活品質造成巨大影響。身為法律專業人員,我們不僅是處理訴訟,更是協助管委會建立正確的驗收與催告流程,以法律手段確保工程品質,守護住戶的居住正義。

     


    本案承辦律師: 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怡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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