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事事件法的規定,離婚這類家事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即使直接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通常也會先移付調解。調解不是形式上的程序,而是讓雙方在較平和的環境中,有機會自行決定離婚後的安排。
家事紛爭牽涉長期的親子與家庭關係,若能透過協商解決,雙方日後在照顧孩子上通常也較能合作。調解的目的是協助雙方找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而不是判斷誰對誰錯。
調解的範圍不限於是否離婚,常見的還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會面交往、子女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房屋與貸款的處理,以及補償金的給付方式。條件談得越完整,離婚後再起爭議的機會越低。
調解成立後,會作成調解筆錄,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離婚因此成立,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調解不成立時,案件則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審理判決。即使調解沒有成立,過程中雙方也常能釐清真正的爭點,讓後續訴訟更聚焦。
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考慮請律師協助評估條件是否合理,或先就部分議題達成共識,例如先談好子女的會面交往,再處理財產問題。部分成立的調解,也能縮小後續訴訟的範圍。
在高雄的家事案件中,許多離婚爭議都是在調解階段解決。每個案件的狀況不同,是否接受調解條件仍需依個案而定,建議事前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方案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