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人在結婚前,希望先把財產與生活安排說清楚,避免日後因金錢或家庭分工起爭執。婚前協議或結婚契約並不代表不信任對方,而是把彼此的期待事先溝通、白紙黑字寫下來。不過,並非所有約定都有法律效力,條款的寫法相當關鍵。
一、可以約定的財產事項
民法允許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作為約定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7 條與第 1008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登記,否則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除了財產制之外,也常見以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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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範圍,以及特定財產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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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購置的出資比例與登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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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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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債務是否各自負責。
二、生活與家庭事項的約定
像是家務分工、與長輩同住與否、自由處分金的約定等,也可以寫入協議。這類約定有助於雙方溝通,但部分涉及人身自由的內容,即使寫入,也未必能透過法院強制履行。
三、哪些約定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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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條款,例如禁止離婚、禁止工作或限制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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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拋棄未成年子女權益的約定,例如事先約定離婚後孩子一定歸誰、不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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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內容,例如以高額懲罰性金額限制對方的婚姻自由。
四、讓條款更穩妥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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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明確,避免「適當」「原則上」等模糊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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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約定要列明標的,例如不動產地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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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充分了解內容的情況下自由簽署,避免日後被主張受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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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財產制的部分,記得辦理法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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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改變時,雙方可以合意修改,並同樣以書面為之。
五、沒有簽婚前協議,婚後還能補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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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民法允許夫妻在婚後以契約約定或變更財產制,同樣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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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補簽時,雙方已有婚後財產,約定前後的財產如何處理,需要特別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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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財產制可能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簽署前應了解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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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是為了逃避債權人而改變財產制,相關約定的效力可能受到檢視。
無論婚前或婚後簽署,重點都在於雙方是在充分了解、自由意思下達成共識,並把彼此的權利義務寫得明確。
在高雄,婚前協議與結婚契約的需求逐漸增加,常見於有自有房產、家族事業或再婚的情況。每對伴侶的條件不同,條款內容需依個案而定,建議簽署前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擬定與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