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與孩子同住的一方仍須負擔扶養費。民法第 1116 條之 2 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費多少,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固定數字,而是依每個家庭的實際狀況來決定。
扶養費由父母雙方依經濟能力共同分擔,而不是全部由未同住的一方負擔。實際照顧孩子的一方,除了金錢之外,也付出了照顧的勞力與時間,法院在分擔比例上也可能將此納入考量。
如果孩子有特殊的醫療或教育需求,可以提出相關費用證明,請求納入計算。
父母可以在離婚協議中自行約定扶養費的金額、給付日期與方式。協議不成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由法院依雙方資料決定。法院也可以命分期給付,並視情況酌定遲延給付時的處理方式。
可以。約定或裁定後,如果情況有重大變化,例如孩子升學、生病需要大額醫療支出,或負擔一方失業、收入大幅變動,都可以先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再向法院聲請變更。調整與否仍需依具體情況判斷,不是單純主張「不想付」或「想多拿」就會被准許。
清楚的約定與完整的支出紀錄,是避免扶養費爭議最實際的方法。
在高雄處理扶養費問題時,具體金額與分擔比例仍需依個案而定。若您對扶養費的計算或請求方式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最適合孩子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