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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推薦 - 林怡君律師

    協議不成要提起離婚訴訟,流程與時程大概是什麼?

    ANSWER | 睿理律師實務解答

    當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雙方對子女、財產條件談不攏時,就需要透過法院處理。離婚訴訟並不是遞狀後直接開庭判決,而是依家事事件法的程序,先調解、再審理,過程中子女與財產的問題也可能一併處理。

    一、起訴前:確認離婚事由

    裁判離婚必須具備法律上的理由。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等具體事由;第 2 項則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也可以請求離婚。起訴前應先評估自己的情況屬於哪一種,以及有哪些證據可以支持。

    二、提出起訴狀與調解程序

    離婚事件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在高雄提起離婚訴訟,一般是向管轄的家事法院提出書狀,法院會先排定調解期日,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調解成立時,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離婚即可成立;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審理。

    三、訴訟審理階段

    進入審理後,法院會整理爭點並調查證據,常見的程序包括:

    • 雙方提出書狀,說明離婚事由與主張的條件。
    • 法院開庭詢問當事人,必要時傳喚證人。
    • 涉及未成年子女時,可能安排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官調查。
    • 雙方在審理中仍可隨時和解。

    四、可以一併請求的事項

    離婚訴訟可以合併處理相關請求,例如親權酌定、會面交往、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與離婚損害賠償。一次處理可以避免多次奔波,但爭點越多,審理所需的時間通常也越長。

    五、整體時程怎麼估算?

    離婚訴訟沒有固定的期間,實際時程依個案而定,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響:

    • 對方是否配合到庭與回應。
    • 爭點的多寡,例如是否同時爭執子女與財產。
    • 證據調查與訪視所需的時間。
    • 判決後是否有一方上訴。

    六、訴訟期間,子女與生活怎麼安排?

    • 離婚訴訟期間婚姻仍然存續,雙方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也仍然存在。
    • 若訴訟期間孩子的照顧、扶養費或會面安排有急迫需要,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由法院先作暫時性的安排。
    • 有家暴情形時,可另外聲請保護令,保護自身與子女的安全。
    • 訴訟期間處分重大財產前,宜先諮詢律師,避免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或被認為惡意減少財產。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情緒難免起伏,盡量讓孩子遠離衝突,並透過書面或律師溝通,有助於程序穩定進行,也讓法院看見您以子女利益為優先的態度。

    離婚訴訟的策略與準備重點因人而異。若您在高雄面臨協議不成的情況,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離婚事由與證據,再決定適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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