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雙方對子女、財產條件談不攏時,就需要透過法院處理。離婚訴訟並不是遞狀後直接開庭判決,而是依家事事件法的程序,先調解、再審理,過程中子女與財產的問題也可能一併處理。
裁判離婚必須具備法律上的理由。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等具體事由;第 2 項則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也可以請求離婚。起訴前應先評估自己的情況屬於哪一種,以及有哪些證據可以支持。
離婚事件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在高雄提起離婚訴訟,一般是向管轄的家事法院提出書狀,法院會先排定調解期日,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調解成立時,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離婚即可成立;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審理。
進入審理後,法院會整理爭點並調查證據,常見的程序包括:
離婚訴訟可以合併處理相關請求,例如親權酌定、會面交往、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與離婚損害賠償。一次處理可以避免多次奔波,但爭點越多,審理所需的時間通常也越長。
離婚訴訟沒有固定的期間,實際時程依個案而定,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響: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情緒難免起伏,盡量讓孩子遠離衝突,並透過書面或律師溝通,有助於程序穩定進行,也讓法院看見您以子女利益為優先的態度。
離婚訴訟的策略與準備重點因人而異。若您在高雄面臨協議不成的情況,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離婚事由與證據,再決定適合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