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怎麼分」,常被誤解為所有財產對半分。實際上,台灣多數夫妻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的財產原則上仍歸各自所有,離婚時則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方式,平衡婚姻期間雙方的貢獻。
夫妻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時,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自的債務也原則上各自清償。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雙方各自計算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後,算出各自的剩餘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剩餘差額的二分之一。
要注意的是,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例如婚前存款的利息,在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需要個別判斷。
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法院會綜合考量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的久暫,以及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房屋往往是夫妻最主要的財產,價值認定可能需要鑑價,建議事先整理購屋契約、繳款紀錄與貸款資料,再評估分配的方式。
在高雄的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往往牽涉房屋、貸款與公司股份,計算並不單純。實際可分配的金額需依個案而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先評估財產狀況與請求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