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婚前協議不是簽名後所有條款都當然有效,仍須逐項檢視約定內容。
雙方可以在婚前討論財產管理、家庭生活費用及其他共同生活安排。若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或不當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婚姻自主與子女權益,相關條款可能發生效力爭議。
其中,「選擇夫妻財產制」有特別規定:夫妻可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選擇法律所定的約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若未經登記,不得以該契約對抗第三人;不能簡化成「沒登記,整份婚前協議一律無效」。
婚前協議通常同時包含法律權利與生活期待,兩者的可執行程度可能不同。簽署前宜將重要條款寫清楚,並由律師依具體內容檢視;涉及夫妻財產制者,再確認是否需要辦理法院登記。
法規依據:《民法》第1004條至第100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