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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鴉反哺大哉問,我該怎麼扶養父母呢?

    烏鴉反哺大哉問,我該怎麼扶養父母呢?

    發布日期:12/22/2022

    烏鴉反哺大哉問,我該怎麼扶養父母呢?

    (林怡君律師、徐旻律師共同撰擬)

    最近年關將至,一般人都會認為這是闔家團圓的大好時機,然而我們律師也常常遇到,就是因為過年兄弟姊妹齊聚一堂,反而因此產生紛爭(正所謂距離產生美啊~~)。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兄弟姊妹間爭執到底應該要由誰養父母?又要如何養? 如果父母實際上比子女還有錢,可以跟子女要求扶養費嗎 ?又如果小時候父母都沒有照顧小孩,小孩長大了是不是就可以不要負擔扶養義務呢 ?本篇文章將一併為您解答喔!

    首先,根據穩定的實務見解(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82號民事裁定),就算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爸媽以上的直系長輩),要請求小輩們扶養時,先決條件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 」。一般而言,實務上法官會去調查父母名下是否有財產,有無收入等等,確認是否已經達到無法維持生活的地步,換句話說,如果父母名下有房產或有大筆存款,法官就會認為還不至於須要命年輕人負擔扶養的程度而駁回聲請喔。

    再來,有些人基於傳統觀念,會認為應該由兒子負起扶養父母的責任(或者剛好相反,實際上皆由女兒照顧),但如果正確依照民法第1115條第1項的規定,無論是兒子女兒,都是列在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喔,所以在討論扶養義務時是不論性別的 。另外,媳婦反而是列在第六順位 的「子婦」,因此,如果媳婦沒有盡心盡力照顧公婆的話,也不應該追究媳婦的責任,而是要回溯看看前順位的扶養義務人有沒有盡責。

    還有,從民法第1115條第3項的規定也可以知道,並不是說扶養費一定要所有小孩均分,而是依照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分擔 ,也可以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想必立法者在制定該條法律的時候,也是希望大家可以互相協力照顧年邁父母吧~

    最後,大家應該都有看過有人自小被父親/母親拋棄或虐待,長大後孤苦無依的父親/母親忽然找上門來,請求小孩看在生育之恩的份上扶養自己,這時候小孩當然可以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請求減輕或免除自己扶養父親/母親的義務 ,至於是減輕或免除,自然要看小時候受到的傷害嚴重程度,再由法官決定減輕的比例,或是直接免除。但要注意的是,因為這項聲請是「形成判決」的性質,只能在裁定確定後才開始發生效力 ,意思是在拿到確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之前,依法小孩還是要負扶養義務的,如果此時那位不負責任的父親/母親搶先訴請給付扶養費,那小孩還是要依法給付父母扶養費的,此種情形也常常出現在政府機關安置老人後,再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向子女請求安置期間的費用,此時律師只能無奈地坦白說,躲不掉啦~~所以更告訴我們,如果想要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請一定要趁早,不要等到父母或政府找上門來,才後悔莫及喔!

    最後,了解為人子女者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固然重要,也別忘了在過年期間好好回家看看把自己拉拔長大的父母喔~希望本文能有幫助到大家的地方,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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