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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誠實為上策,自首要趁早】

    【誠實為上策,自首要趁早】

    發布日期:8/1/2022

    【誠實為上策,自首要趁早】
     
    最近律師看到了一則新聞,在宜蘭有位吳姓男子持刀潛入一名女子停放在路邊的車內,埋伏搶劫了8萬元,本來警方懷疑是吳姓男子的弟弟犯案的,
    因此申請搜索票準備前往搜索,沒想到警方正要開始搜索時,吳姓男子主動向警方坦承犯案,最後經宜蘭地院認定符合自首要件並給予減刑。
    俗話說,誠實為上策,不過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犯罪後想要有減刑機會的話,除了誠實之外,自首也要及時才行哦!
     
    《什麼是自首?》
     
    自首規定在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目的是在鼓勵行為人承認罪刑,並使偵查機關快速查明案情,節省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等。
     
    而根據刑法規定,自首要注意以下幾個重點:
     
    一、在犯罪未被發覺前自首:
     
    「未被發覺」指的是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然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此外如果有被害人知道犯人是誰,但還未讓前面說的檢察官、警察等有偵查權的公務員之悉的話,仍然算是犯罪未被發覺。
     
    二、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
     
    自首者必須要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用口頭或書面告知皆可。
     
    三、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為之,且表示願受裁判:
     
    因為自首制度是為了鼓勵行為人坦承犯行並使偵查機關節省偵查資源,因此假如行為人自首後又逃逸,那麼偵查機關還是要耗費額外資源去追緝行為人,並無法達到自首制度想要達成的目的,這時,就會人為行為人所做的自首是無效的自首,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是向被害人坦承犯行,仍然不是算自首哦,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首才行。
     
    四、不一定要本人去自首:
     
    自首其實不一定要本人去,也可以請朋友或律師代替你去表達自首的意願,不過仍然要注意就算請別人代替表達自首意願,自首的行為人也不能有逃亡藏匿的行為,否則還是會被認定是無效的自首。
     
     
    《投案是什麼》
     
    如同前面說的,自首必須要在「犯罪未被發覺」前才算是自首,如果犯罪已經被發覺了,這時候再去坦承犯行只能算是投案,並非自首,法院也不能依照刑法第62條規定給予減刑。不過也不要因為已經不符合自首要件就不願意坦白犯行,因為法院在斟酌行度要判多少時也會考量到行為人的犯後態度,如果行為人盡早投案的話,可能就會被認為態度良好而在量刑上給予較輕的量刑。
     
     
    《自首,一定會減刑嗎?》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刑法第62條的條文是寫「得」減輕其刑,因此法院事實上是可以決定要不要給予自首的行為人減刑的,不過大家也不用太擔心,基本上只要不是被認定是毫無悔意,只是因無法躲過法律制裁而不得不自首,法院通常都會給予行為人減刑。此外在刑法第62條的但書中也有規定「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那麼又有哪些特別規定呢?像是刑法第102條內亂罪的自首規定、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行賄罪的自首規定、第154條參與犯罪結社的自首規定等,這三條對於自首都是規定「應」減刑。此外貪汙治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組織犯罪條例等特別法中,也有特別規定只要行為人自首再加上如繳回犯罪所得、繳回槍砲彈藥刀械、解散犯罪組織等行為,法院也是「應」減刑。
     
     
    《結語》
     
    最後,還是不免俗的回到那句俗語,誠實為上策。每個人都會犯錯,也都可能會有不小心走岔的時候,或是不小心駕駛車輛撞傷別人(這也有刑事責任哦!),
    這時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坦承錯誤,向警方自首並維持良好犯後態度,展現誠意盡力彌補受害人,千萬別想說謊或烙跑躲起來,這樣只會使自己最終獲得更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