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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人把小孩偷走了?!談與家事訴訟間、刑事犯罪之關係】

    【家人把小孩偷走了?!談與家事訴訟間、刑事犯罪之關係】

    發布日期:8/12/2022

    【家人把小孩偷走了?!談與家事訴訟間、刑事犯罪之關係】
     
    前陣子福原愛將小孩帶回日本一事,又在媒體上引發熱烈的討論,我們也曾經遇過當事人遭遇類似的問題,
    姑且不論誰是誰非,但值得加以深究的是,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家屬是否可以隨意帶離未成年子女?
    這種行為在夫妻間爭奪親權(即一般所稱之監護權)時,會產生何種疑慮?是否有可能遭到刑事處罰?請跟著我們一起看下去吧~
     
    首先,因為法院在判定誰要擔任單獨親權人時,不但會審酌雙方的財力、學識、性格等等,還有所謂的「繼續性原則」,
    白話來說就是如果對方長期沒有接觸、照顧小孩,當事人便可以向法院表示自己才是最了解小孩的人,將親權判給自己對小孩最好。
     
    沒想到卻有人刻意鑽漏洞,故意把小孩藏起來讓對方找不到,之後再主張繼續性原則~但因為這樣已經明顯背離了當初法律規定的本意,
    所以實務上又衍伸出了「友善父母原則」,意即如果一方曾經拒絕對方探視小孩,或在小孩面前惡意扭曲、攻擊對方,都有可能因此喪失取得親權的機會!
     
    在刑法第240條有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略誘是以違背被害人意願之方式,讓被害人離開家庭,例如將小孩強行帶離父母;
    和誘則是在不強迫小孩的情況下,誘騙小孩離家出走,像是以男女朋友交往的名義,哄騙未成年離開家庭。
    但要注意的是,實務上認為只要是低於7歲的小朋友,因為民法上不具行為能力,無法判定到底是被強迫或自願,
    所以只要是將低於7歲的小朋友帶離家,一律會被論以略誘罪處理(參照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309號及26年上字第1166號判例意旨)。
    另外,只要還沒離婚或沒有改為單獨監護,父母雙方就未成年子女都有親權,所以就算帶走小孩的一方是父母親,還是有可能因此涉法(參照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4335號判決意旨)!
     
    也許看到這邊有個疑問,如果他方常常家暴小孩,難道我也不能把小孩帶走嗎?這時要看到略誘、和誘罪的主觀要件「有侵害親權的故意」,
    所以若是因為不堪長期家暴而為了保護小孩的情況下,自然不會構成犯罪故意,而不會因此被認定有犯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