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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推薦 - 林怡君律師
    「我是你老婆/女友」≠「你想要就可以啪啪啪」

    「我是你老婆/女友」≠「你想要就可以啪啪啪」

    發布日期:9/7/2025

    夫妻、情侶都不存在「合法強暴」──性自主權不是誰能奪走的
     
    「結婚了,就一定要滿足另一半的需求嗎?」
    「交往了,就代表可以隨時要求發生性行為嗎?」
     
    這些問題,許多人心裡或許還留著舊觀念。過去社會常說夫妻有「性義務」,丈夫要求「行房」是理所當然,妻子若拒絕,就可能被言語恐嚇、甚至遭受暴力。許多女性選擇隱忍,因為覺得「家醜不可外揚」。然而,這樣的觀念早已被法律淘汰──因為 任何形式的強迫,都是侵犯,不管關係多親密。
     
    ⚖️ 刑法怎麼說?
     
    根據刑法第229條之1,配偶間發生強制性交,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也就是說,如果妻子或丈夫被迫發生性行為,只要提出告訴,檢察官就會依法偵辦。而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並沒有因為婚姻而設例外,所以「丈夫對妻子」或「妻子對丈夫」的強制性交,和陌生人犯下的性侵一樣,都可能成立犯罪。
     
    換句話說,婚姻不是性侵的保護傘。夫妻雖然有同居義務,但沒有「性義務」這回事。如果一方不同意,就算是配偶,硬來仍然是性侵。合法的途徑只有離婚訴訟,而不是用暴力「解決」。
     
    🚫 不只夫妻,情侶也一樣
     
    很多人以為「男女朋友在一起」就等於可以理所當然地要求發生性行為。事實上,愛情不是免死金牌,若一方不願意,強迫對方同樣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尤其在近年,隨著交友軟體盛行,許多「第一次見面」的男女,因為曖昧或已建立戀愛關係,就產生錯誤期待。但如果對方喝醉、失去判斷能力,仍與之發生性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趁機性交罪」。
     
    另外,如果是使用藥物讓對方失去抵抗能力,依刑法第222條,更會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刑責更重。
     
    📌 江祖平事件的提醒
     
    近日藝人江祖平公開指控,對方疑似給她服用鎮靜劑後,趁機與她發生性行為。此案仍在司法釐清中,但社會輿論已掀起熱議。這個案例再次提醒我們:
    🌟 不管是明星還是一般人,遭遇侵犯都可能發生;
    🌟 不管是在婚姻、情侶關係或曖昧中,沒有「關係特權」可以抵銷性自主權。
     
    💡 小結
     
    「夫妻、情侶都不存在合法強暴」這句話,正是要破除舊觀念。
    性自主權是每個人最基本的權利,無論你是誰的配偶、誰的伴侶,都有權說「不」。
     
    當「拒絕」被無視,就是侵犯。
    當「愛」變成了強迫,那就已經越界成犯罪。
     
    勇敢捍衛自己,不是丟臉,而是對自己、對社會最重要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