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新知】離婚後贍養費請求,修法草案怎麼說?
發布日期:8/27/2025
【法律新知】離婚後贍養費請求,修法草案怎麼說?
妳是不是也曾經這樣:婚前在職場上表現亮眼,婚後卻選擇為家庭付出,把時間投入在孩子、家務與另一半的事業支持?多年來妳承擔的,是無數人忽略的責任與心力。但當婚姻走到盡頭,這些付出往往在法律上被視為「理所當然」,妳的價值無法獲得真正的保障。
依照現行《民法》第1057條,想請求贍養費,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僅限判決離婚;二、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三、還要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換句話說,即便妳為家庭付出多年,只要是協議離婚或雙方都有責任,就完全沒有請求空間。這樣的制度,忽視了妳過去在家庭中的付出與犧牲。
2023年憲法法庭憲判字第4號判決,正是看見這樣的不公平。立法院隨後提出修法草案,放寬請求條件:不限於判決離婚,協議離婚、調解離婚都能請求;刪除「必須無過失」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新增「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為請求事由。這代表,未來法律承認妳的家庭勞務是一種貢獻,而不只是犧牲。
也就是說,長期在家奉獻、犧牲職涯發展的一方,即便離婚後生活未必陷於困境,也可以主張一種帶有「工作補償」性質的贍養費。這不是施捨,而是對妳付出的肯定。
草案也設下規範:請求必須在離婚後兩年內提出,再婚或死亡即消滅。雖然目前尚屬修法階段,但這已經是一個明確的訊號──婚姻中的付出,不再被視為看不見的勞務,而是可以爭取的價值。
⚠️ 特別提醒:現行法律仍僅限判決離婚、無過失且生活陷於困難者才能請求。若妳正在考慮協議離婚,更要在協議書中處理好贍養條款,否則未來修法通過,對方可能另行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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