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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注意哪些細節?4個情境詳解幫你更了解侵害配偶權各項權益。

    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注意哪些細節?4個情境詳解幫你更了解侵害配偶權各項權益。

    發布日期:4/20/2024

    在許多人的婚姻生活中,忠誠和信任是維持關係的基石。然而,當外來的誘惑、干擾威脅到這段關係時,可能會發生如外遇、出軌⋯等導致許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情,甚至走上離婚一途。但你知道嗎?當婚姻遭到第三者介入時,除了離婚,你還可以主張「侵害配偶權」來維護自身權益。

     

    之前我們有介紹過什麼是「侵害配偶權」,就讓我們再複習一次該權利的重點: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簡單來說,當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卻仍故意介入婚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造成配偶權益受損,此時受害者便可依法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告訴,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但也並非只是懷疑另一半出軌,感覺有其他第三者介入婚姻,就可以直接提告,構成侵害配偶權仍有一些條件。

     

     

    侵害配偶權的構成條件

    要成功主張提告侵害配偶權,不是一方說的算,實際上也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 被第三者介入的一方,需要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

    2. 配偶雙方間的感情,要確認真的是因爲第三者的介入而受損

    3. 介入婚姻關係的第三者,需存在故意破壞婚姻的行為

    4. 第三者的行為,與婚姻感情破裂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5. 受害配偶遭受了實際損害,包括情感或經濟損失

     

    許多人對於「第三點、介入婚姻關係的第三者,需存在故意破壞婚姻的行為」,可能會疑惑若該第三者,也是屬於被矇騙的一方,並不知道對象的已婚身份,這樣是否還算侵害配偶權呢?

     

    根據台灣法律的規範,如果介入婚姻的第三者,真的不知道當事人已婚,通常不構成侵害配偶權。侵害配偶權的一個重要條件,第三者必須明知對方當事人處於婚姻關係中,卻仍然故意實施破壞婚姻的行為。換言之,如果第三者因為不知情,而與已婚人士發生感情糾葛,雖然客觀上可能對婚姻關係造成了影響,但因其主觀上欠缺惡意,通常無法成立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

    然而,在實際法律案件中,已婚人士是否如實告知第三者其已婚身份,常常存有爭議。受害方配偶可能會提出相關事證,試圖佐證第三者其實知情。第三者若抗辯不知情,法院會綜合個案事實認定第三者主觀心裡狀態,如:雙方交往時間、互動頻率、是否去過彼此住處、有無參與過家庭或社交活動⋯等,來判斷第三者是否可能知情。

    因此,夫妻一方在主張侵害配偶權時,除了要舉證第三者破壞婚姻的具體行為外,還要盡可能蒐集證據證明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的主觀狀態,這樣才較有機會獲得法院支持。

     

     

    4個提告侵害配偶權情境

    除了上述所提到的內容,婚姻因第三者生變的原因很多種,有時事情更爲複雜,可能讓受害者也不確定是否能提告,今天我們再套入4種常見的情境,帶各位更認識侵害配偶權:

    1. 離婚後發現對方婚姻出軌,還可以用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嗎?

    2. 可以在離婚協議書規定對方幾年內不可與他人交往嗎?

    3. 發現對方外遇,兩年後才與對方離婚並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4. 懷疑對方外遇,未成年子女提及有別的「阿姨」或「叔叔」,我可以讓小孩做證人嗎?

     

     

    我們之前介紹過什麼是侵害配偶權,也介紹了這類案件進入法院,什麼樣的行為大概會被判多少錢,我們今天再套入一些情境,更完整的帶大家認識侵害配偶權

     

    Q1. 兩人離婚時協議放棄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事後發現對方婚姻出軌,我還可以用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嗎?

    A:不論是雙方自行協議的離婚協議書,或由法院調解成立的離婚,均可約定:1.雙方離婚 2.子女權利義務使與負擔由一方或雙方任之 3. 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自行約定分配財產 4.其餘事請權拋棄。第4點的拋棄,只限於已經存在之請求權!若在協議做成後才發現對方其實在婚姻中已經外遇,還是可以向對方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Q2. 發現對方有外遇兩年後才與對方離婚並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A:俗話說:法律不保護在權力上睡著的人。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也是有時效的!根據民法第197條,如果你已經發現對方外遇,那從你發現起2年就必須向對方請求賠償,或你一直沒發現,他們的外行為發生時起算10年內,你也必須向他主張,如果過了這兩個時間都沒向對方請求,對方就可以用時經過來對抗你,無須賠償任何一毛!

     

    Q3. 懷疑對方有小三或小王所以要跟自己離婚,怕告侵害配偶權證據不足,可以在離婚協議書規定對方幾年內不可與他人交往嗎?

    針對侵害配偶權起訴,除了要有實際侵害的行為、受害之結果外,還需要足夠的事證得以證明對方確實有做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的情況,進入訴訟只能對方誤以為你握有把柄,而在解程序向對方請求賠償,但若對方不相信你,最後也是淪為空談。

    離婚協議書基於私法自治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民法規定一律有效,但若規定對方離婚後或未成年子女成年前不得與他人交往,這將會違反民法第72條的規定而無效!

     

    Q4. 懷疑對方外遇,但沒有任何證據,只有未成年子女曾向我提有別的「阿姨」或「叔叔」常常帶他們出去玩、買玩具給他。我可以讓小孩做證人嗎?

    任何案件的證據在訴訟上固然重要,在侵害配偶權的案例上亦然,像這類型的案件,雖然不是家事案件,但還是需要考量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狀態。子女們當然能做為證人出庭,證明有看過其他的阿姨叔叔親吻、擁抱自己的爸爸或媽媽,但畢竟法官也是人,有些法官會特别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這種將小孩拉進大人的訴訟間的做法,要小心不知不覺就影響法官心證和子女的身心健康哦。

     

    今天藉由一些常見的侵害配偶權情境,讓各位更認識侵害配偶權。對於證過程是否有觸法疑慮,或是有任何法律問題,均可來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林怡君律師為您詢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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