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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Stop!居住安寧的權益

    噪音Stop!居住安寧的權益

    發布日期:7/14/2023

    居住安寧是我們每個人在家中追求的基本權益,然而有時候不幸遇到惡鄰居,就令人十分困擾。😨這些惡鄰居的行為可能包括大聲的音樂、深夜吵鬧、敲槌牆面……這些噪音干擾和不友善的舉止,嚴重損害了我們的居住品質。😭😭😭

    這時候我們可以尋求居住噪音相關的法律,來應對這些問題。

    💡今天 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就來討論:噪音Stop! 🔇

    ❣️鄰居惡意製造噪音怎麼辦?

    【不受他人噪音侵犯之權利】

    現代社會人口密集居住、高樓大廈林立,生活中難免會產生一些聲響(例如:腳步聲、傢俱移動聲、水流聲、小孩哭聲),而影響他人的居住安寧。如果聲響是輕微還能被容許。若是惡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起居(例如:刻意在凌晨或深夜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睡眠,就是惡意妨害他人住居安寧的權利,而會犯強制罪。(例如:製造噪音連續數日、長達1年,讓人難以入眠。)

    ✅但這邊仍須注意,不是任何聲響皆為噪音,評斷並非主觀認定,而是需要相關的噪音管制法制,法官個案調查來進行判斷。

    ❣️住公寓大廈住戶遇到噪音該怎麼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款:「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及第16條第4款:「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管委會可報請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若是檢舉成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開罰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民事責任的部分

    按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並應遵守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如有違反,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從上列法律中可以知道,當遇到惡鄰居用噪音一直干擾我們的生活時,我們是可以透過民事法院的力量,訴請他停止這樣的噪音干擾行為,並且向其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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