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暫時處分
發布日期:9/17/2025
孩子被帶走了,我看不到他怎麼辦?
我和他離婚的過程中,他不付錢讓我養小孩怎麼辦?
當婚姻走到盡頭,最容易受傷的,往往不是爭執的雙方,而是那個不明白發生什麼事、只渴望爸爸媽媽都在身邊的孩子。
離婚,對大人來說,是一種選擇;但對孩子而言,卻是突如其來的改變。很多時候,夫妻在情感破裂後,為了爭取監護權(親權),出現許多令人心痛的行為:有人把孩子帶走,不讓另一方探望;有人因為情緒激動,拒絕支付孩子的扶養費,甚至把孩子藏起來或帶出國,讓對方完全失去聯繫。
在這樣的動盪與不安之中,法律給了一道重要的防線:「暫時處分」。這是一項在法院判決出來之前,可以先提出的請求,用來「暫時穩住現狀」或「先保護有需要的一方」,防止更大的傷害發生。
暫時處分並不是誰對誰錯的終局裁判,而是一種及時的保護措施,其法律依據來自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法院對於家事事件,認有防止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情形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裁定為暫時處分。」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方把孩子帶走,完全不讓另一方聯繫,也不告知孩子的下落,這時候法院可以依聲請裁定:「禁止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地點或出境」,以避免孩子被帶離國境甚至人間蒸發。如果因為情緒糾紛而拒絕支付孩子的扶養費,導致孩子的生活陷入困難,法院也可以裁定對方每月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確保孩子的基本生活不被影響。
聲請暫時處分時,法院會審酌以下幾個要件:
1訴訟繫屬中:也就是你已經進入離婚、監護權或其他家事訴訟程序。
2.必要性與急迫性:若不馬上採取措施,孩子或你自己可能會遭受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3.明確性:聲請內容必須具體明確,不能籠統模糊。
4.關聯性:聲請內容與正在進行的訴訟事項要有直接關係。
若對方擅自將孩子帶走失聯,也可以依據衛生福利部的「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報案,並由「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提供支援。更嚴重的情形可能涉及刑法第240條略誘罪或第241條誘拐罪,屬於刑事責任。
另外,法院在審理親權歸屬時,會特別重視「誰是更友善的父母」。如果一方惡意阻止對方探視、故意藏匿子女,都可能在監護權的判斷上失去優勢。
人生總會有低潮,婚姻也不是每一段都能善終。但在這樣的困境中,孩子仍需要穩定、需要愛,更需要雙方大人的理性與保護。而暫時處分,就是一份在混亂中伸出的法律之手,讓你知道你不是孤單一人。
願每一位正走在這段艱難路上的你,都能堅定地為自己與孩子發聲。暫時處分或許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但它能給你們一個安全的開始,為未來爭取更多可能與希望。法律,從來都不只是冰冷的條文,它也能成為你心裡的依靠與溫柔的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