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詐騙的錢,拿得回來嗎!?
發布日期:8/14/2025
詐騙款匯入他人帳戶,被害人如何聲請發還犯罪所得?
林小姐接到一通自稱「銀行客服」的電話,對方說她的信用卡有可疑消費,需要立即轉帳到「安全帳戶」以防被盜刷。
她慌了手腳,照著指示操作,把積蓄轉了過去。
幾天後,警方通知她,錢其實進了一個 5 歲小孩的銀行帳戶——原來詐騙集團利用孩子父親的身份,替孩子開了帳戶當作「人頭帳戶」。
林小姐第一個反應是:「錢已經進了別人的名字帳戶,我是不是拿不回來了?」
事實上,法律早已針對這種情況設計了「優先發還制度」,保障被害人的權利。
一、法律依據:一年內聲請發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第 1 項,被害人或其他權利人,可在刑事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沒收物或追徵財產;若已變價,則請求發還變價所得價金。
簡單來說:
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可聲請發還。
發還對象是「真正的權利人」或已取得執行名義者。
除非該財物依法應銷毀或廢棄,檢察官應予發還。
同時,《刑法》第 38 條與第 38-1 條規定,犯罪所得即使在第三人名下,若該第三人並無正當理由取得,仍可沒收並發還被害人;若已合法發還,就不再宣告沒收。
二、兩種情況的發還方式
1. 犯罪所得已扣押
如果警方偵查時已扣押詐騙款(例如在幼兒帳戶內凍結資金),且被害人身分明確、無其他人爭議權利,檢察官或法院可直接將款項發還被害人。
依最高法院 107 年台非字第 142 號判決,這種情況下無須等判決確定再沒收。
2. 犯罪所得已處分或混同
若詐騙款已被提領、轉移,或與其他財產混同,檢方會向法院請求「追徵」行為人等額金錢,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刑訴第 473 條發還被害人。但若行為人無資產,追徵執行可能困難。
三、被害人聲請流程
確認案件狀態
詢問偵辦檢察署或警方,詐騙款是否被扣押或已進入追徵程序。
準備資料
發還聲請狀(載明案件號、事由及法律依據)
身分證明文件
匯款證明、帳戶交易明細
報案三聯單或筆錄影本
提出聲請
若案件偵查中,可直接向檢察官聲請返還扣押物。
若案件已判決確定,應於一年內向負責檢察署提出發還聲請。
多數被害人情況
若同一帳戶內款項屬多名被害人,檢察官會依比例分配,或命另行民事訴訟確認權利。
四、重點提醒
一年內聲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人帳戶不影響權利:即使詐騙款在幼兒帳戶內,只要能證明該款屬自己所有且屬詐騙所得,即可聲請發還。
追徵程序可能受限:若行為人無財產,追徵金額可能無法實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