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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詐騙的錢,拿得回來嗎!?

    被詐騙的錢,拿得回來嗎!?

    發布日期:8/14/2025

    詐騙款匯入他人帳戶,被害人如何聲請發還犯罪所得?
    林小姐接到一通自稱「銀行客服」的電話,對方說她的信用卡有可疑消費,需要立即轉帳到「安全帳戶」以防被盜刷。
    她慌了手腳,照著指示操作,把積蓄轉了過去。
    幾天後,警方通知她,錢其實進了一個 5 歲小孩的銀行帳戶——原來詐騙集團利用孩子父親的身份,替孩子開了帳戶當作「人頭帳戶」。
     
    林小姐第一個反應是:「錢已經進了別人的名字帳戶,我是不是拿不回來了?」
    事實上,法律早已針對這種情況設計了「優先發還制度」,保障被害人的權利。
     
    一、法律依據:一年內聲請發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第 1 項,被害人或其他權利人,可在刑事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沒收物或追徵財產;若已變價,則請求發還變價所得價金。
     
    簡單來說:
     
    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可聲請發還。
     
    發還對象是「真正的權利人」或已取得執行名義者。
     
    除非該財物依法應銷毀或廢棄,檢察官應予發還。
     
    同時,《刑法》第 38 條與第 38-1 條規定,犯罪所得即使在第三人名下,若該第三人並無正當理由取得,仍可沒收並發還被害人;若已合法發還,就不再宣告沒收。
     
    二、兩種情況的發還方式
    1. 犯罪所得已扣押
    如果警方偵查時已扣押詐騙款(例如在幼兒帳戶內凍結資金),且被害人身分明確、無其他人爭議權利,檢察官或法院可直接將款項發還被害人。
    依最高法院 107 年台非字第 142 號判決,這種情況下無須等判決確定再沒收。
     
    2. 犯罪所得已處分或混同
    若詐騙款已被提領、轉移,或與其他財產混同,檢方會向法院請求「追徵」行為人等額金錢,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刑訴第 473 條發還被害人。但若行為人無資產,追徵執行可能困難。
     
    三、被害人聲請流程
    確認案件狀態
    詢問偵辦檢察署或警方,詐騙款是否被扣押或已進入追徵程序。
     
    準備資料
     
    發還聲請狀(載明案件號、事由及法律依據)
     
    身分證明文件
     
    匯款證明、帳戶交易明細
     
    報案三聯單或筆錄影本
     
    提出聲請
     
    若案件偵查中,可直接向檢察官聲請返還扣押物。
     
    若案件已判決確定,應於一年內向負責檢察署提出發還聲請。
     
    多數被害人情況
    若同一帳戶內款項屬多名被害人,檢察官會依比例分配,或命另行民事訴訟確認權利。
     
    四、重點提醒
    一年內聲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人帳戶不影響權利:即使詐騙款在幼兒帳戶內,只要能證明該款屬自己所有且屬詐騙所得,即可聲請發還。
     
    追徵程序可能受限:若行為人無財產,追徵金額可能無法實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