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加盟真詐財!付了幾期分紅就失聯?拆解「假投資」的法律陷阱與權益救濟
發布日期:7/9/2026
一、 案情緣起:一場精心設計的超商加盟騙局
「律師,我朋友說他要加盟超商,找我一起投資,結果我錢投進去,他只給了兩個月分紅人就不見了……」
當事人來到事務所時,神情顯得既無奈又焦慮。當事人與被告原本熟識。被告明知自己根本沒有任何加盟或投資超商的計畫,卻在民國108年間,主動向當事人佯稱其欲加盟、承接位於高雄的超商熱門門市。為了誘使當事人出資,被告更誇大其詞,聲稱可獲取超商總部給予之較高利潤,只要當事人願意出資新臺幣120萬元由其出面經營,保證每月給予2萬元之固定分紅。
當事人出於對朋友的信任,以及對穩定獲利商機的預期,不疑有他,陸續交付了現金共計111萬8,000元給被告。然而,被告在支付了前兩個月的「分紅」(合計4萬元)之後,便開始推託、不再支付。當事人察覺有異,親自前往該超商門市詢問,這才震驚地發現被告根本不是該門市的負責人,從頭到尾都是一場騙局,因而憤而提訴。
二、 本案核心法律爭點:拿了犯罪所得後「有給部分回報」,還算詐欺嗎?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及其辯護人曾試圖抗辯,認為被告在取得款項後,確實有陸續支付合計4萬元的投資報酬,並非取款後即中斷聯繫或分文未付,藉此主張主觀上或客觀上與單純的「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有所出入。
對此,我們身為告訴代理人,在庭上堅定捍衛當事人的權益,而法院最終也採納了核心的法律見解: 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完全未為任何對待給付為限。
法院於判決中明確指出,刑法上詐欺罪的成立,在於行為人積極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致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處分。投資標的為何、是否真實存在,涉及其獲利能力及投資風險之判斷,是投資人決定要否出資時「最關鍵的重大資訊」。
被告在偵審中坦承:「當初我並沒有實際要投資超商,就是要騙錢來自用。」這充分證明了其隱瞞款項實際用途之不法意圖。即使被告事後給予了4萬元的局部回報,但當事人是在「誤信超商加盟計畫真實存在」的錯誤前提下才締結此契約並交付鉅款,這在客觀經濟價值與主觀締約目的上已顯失均衡,欠缺客觀等價性,確實已造成財產上之實質損害。因此,被告事後施以小惠的行為,完全不影響詐欺取財罪之成立。
三、 訴訟策略與圓滿結果
在確立詐欺罪責難逃的形勢下,為了幫當事人爭取實質上最具效益的賠償,我們採取了「以刑逼民、靈活調解」的訴訟策略。
雖然當事人主張遭騙金額為120萬元,但由於當時皆以現金交付,且雙方私底下另有其他錯綜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在卷內缺乏借據、提款紀錄等直接積極證據下,法院依民刑事「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從輕認定詐欺犯罪所得為111萬8,000元。
然而,在我們極力為當事人爭取與施壓下,被告得知難逃法網,於審理期間展現悔意,並在法院調解程序中與我方達成調解。被告不僅全數認罪,更在判決前積極依約按期賠償,最終實際賠償給當事人的總金額高達122萬6,030元!這個金額甚至高於法院最終認定的刑事犯罪所得,讓當事人的實質損失得到了最充分的填補。
法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且已超額賠償當事人並取得原諒,最終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圓滿落幕。
四、 律師貼心叮嚀:如何防範假投資、假加盟?
這起案件是台灣社會非常典型的「假投資、真詐騙」案例。許多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友間的信任,或是以「知名連鎖品牌加盟」、「高額固定分紅」為誘餌,吸引被害人投入一生積蓄。林怡君律師在此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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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落實獨立查證: 涉及連鎖品牌(如超商、餐飲)之加盟或頂讓投資,切勿聽信單方說詞。投資前應透過品牌總部官方管道、或親自向門市經理人多方查證計畫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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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留下明確紀錄: 交付投資款項時,應盡量避免使用大量現金,建議採用「銀行轉帳」並備註款項用途,或要求對方簽收同時載明收款事由之收據,以免日後在法律訴訟上面臨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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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簽訂不可馬虎: 無論雙方關係多麼親近,只要涉及金錢往來,均應簽署正式的投資或合夥契約書,明確約定權利義務與退场機制。
若您或身邊的親友不幸遇到類似的投資糾紛,或懷疑自己陷入了金錢騙局,請務必第一時間保留完整的對話紀錄與金流憑證,並尋求專業法律團隊的協助,才能在黃金時間內保障自身權益,追回血汗錢。
本案承辦律師: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怡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