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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超商浩克事件 看 襲警罪與執法過當】 🔍

    🔎【從超商浩克事件 看 襲警罪與執法過當】 🔍

    發布日期:6/2/2023

    🔎【從超商浩克事件 看 襲警罪與執法過當】 🔍

    桃園中壢一名朱姓健身教練,疑似買不到想吃的舒肥雞胸肉在超商裸身失控大吼,甚至與到場處理的員警爆發肢體衝突,導致員警被打到輕微腦震盪。原以為是襲警的案件,而後卻產有其他爭議,就是另一名警員情緒上來一時失控的用警棍連續毆打朱姓健身教練,也引發後續外界執法過當的聲浪。

    網路上有兩派立場,一派是支持警察,認為先出手破壞店家並將員警打傷的朱男不對;一派則是撻伐警察執法過當。⚖⚖

    在這事件中,就朱男的「襲警」行為部分,依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有規定:「1.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3.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4.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朱男先前大鬧超商,並於警察到場執行公務(制止朱男)時仍不斷反抗,並攻擊警察的行為,是會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的。

    不過,一碼歸一碼,朱男先有涉犯妨害公務罪沒錯,但在這事件中,警方後續行為也仍然有執法過當的問題,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也就是警察執法需符合「比例原則」。但是當時朱姓健身教練已坐在超商門口,並無反抗意圖與攻擊動作,警方「制止朱男繼續暴走的執法」於此時即已完成,後續剩下上銬帶回警局等程序,然此時警方卻仍用警棍爆打朱男高達12下,就算打第一下的時候,可以認為警方仍係為避免朱男反抗,為順利上銬方以警棍打朱男,但對於後續之11下猛擊,警方則無從卸責,此行為已逾越了必要限度(朱男已無反抗為何需要以警棍猛擊11下),且對朱男造成嚴重之身體權侵害,對於此等情緒失控下的宣洩行為,實在難以認定警方在執法,而是在利用警察的身份,發洩情緒於一名手無寸鐵的百姓身上,警方明顯有執法過當的問題。👮‍♂👮👮‍♀

    雖然現在的社會中,警察執法確實不易,新聞上亦常能看到民眾打警察甚至有衝撞員警等更惡劣的事件,但如果警察因此而情緒失控執法過當,反會造成民眾對警察之觀感不佳,使警察從占理的一方便為理虧的一方,因此如何控制情緒,進行合法的執法過程考驗著每位執法著的智慧;而如何讓所處的環境充滿和善有禮,則是所有國民都該思考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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